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问题一: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可采用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隔吗?
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当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区域,使得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临时安全区的作用。因此,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下图中防火墙两侧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是错误的做法。
问题二:当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该防火门可算入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吗?
可以算入安全出口,但不能计入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此外,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还应保证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数量,即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问题三: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的宽度有限制吗?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例如防火分区A的疏散总净宽度为12m,防火分区B的疏散总净宽度为15m,当防火分区A利用通向防火分区B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甲级防火门的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区A疏散总净宽度的30%,即不应大于3.6m。
问题四:如上题举例,当防火分区A利用通向防火分区B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B的疏散总净宽度应增加吗?
防火分区B的疏散总净宽度应增加,当防火门疏散的净宽度为3.6m时,防火分区B的疏散净宽度应不小于15+3.6=18.8m。
问题五:当防火分区A利用通向防火分区B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该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有什么要求?
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建规》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问题六: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如何确定?
本条有关疏散宽度借用的要求,考生们不易理解“借方”与“被借方”的设置要求,条文中的“防火分区”为“借方”,“相邻防火分区”为“被借方”,即图示中的“防火分区一”为“借方”,“防火分区二”为“被借方”。“被借方”安全出口的数量应根据《建规》5.5.5和5.5.8确定。
总结:
《建规》5.5.9要求建筑的耐火等级及利用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第1款强调借方与被借方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不得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
第2款强调“借方”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
第3款强调借用的宽度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