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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避难间-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发布时间:2019-11-01人气:744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使用人员多、竖向疏散距离长,因而人员的疏散时间长。根据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规定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将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确定为不大于50m较为适宜。

二、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当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不需要整层面积时,可以设置避难间,采用该避难层的局部区域作为避难区,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注1: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4.0人/ m²计算。

注2:一座建筑是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其所需避难面积确定,避难间的分隔及疏散等要求同避难层。

三、避难区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且应至少有两个面靠外墙,至少有一面位于建筑的一条长边上。

注:本要求引自“关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避难层设置问题的复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8)6号。复函针对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宜参照此要求执行。

四、避难区以外的其他空间,除火灾危险性小的设备用房外,不能用于其他使用功能,并应采用防火墙将该楼层分隔成不同的区域。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注1:具体分隔要求,可参考规范图示(5.5.23)、(5.5.30)。

注2:住宅建筑避难区以外的其他空间,当用于跃层户型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五、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6.5.2)

六、除以上要求外,避难层(间)尚应符合下列规定:(5.5.23)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4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5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6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7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8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七、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以及各专业技术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尚应符合《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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