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请记住下面的表格,尤其注意公式的使用方法。
乙、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 防火间距=10+b1+b2 | b1、b2取值: 一二级取0; 三级取2; 四级取4; |
甲类厂房与甲、乙、丙、丁、戊类厂房 | 防火间距=12+b1+b2 | |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丁、戊类厂房 | 防火间距=13+b1+b2 | |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 ||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 ||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建规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 | 高层民用建筑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
一、二级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13 | 9 | 11 | 14 |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 一、二级 | 9 | 6 | 7 | 9 |
三级 | 11 | 7 | 8 | 10 | |
四级 | 14 | 9 | 10 | 12 |
一、关于“不限”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民用建筑)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6.(民用建筑)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二、关于“可适当减小”
1、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2.2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3.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5.(民用)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民用)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